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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善行願協會做些甚麼
一心悟善.千手行願。行公義好憐憫,謙卑與天地同行。
一、天使羽翼
孩子是天使,有些小天使,不知該怎麼飛!或許是翅膀沒長好;有些是沒人教他們飛;或是飛錯了方向,需要幫他導航;更有些是受不了飛行訓練的苦,正準備放棄飛翔。悟善行願協會的成員,學著用雙手合成天使羽翼、護持這些小天使的身心,以向上、向善的力量,帶著他們學會飛翔,引導他們飛向正確的方向。
在東港,有七佰多位來自赤道國家的漁工住在漁船上,每當冬季寒流來襲,他們常穿著單薄的衣服瑟縮在擠窄的船艙裡。行願成員每年都會在寒流來臨之前購買發熱衣,到港邊一艘艘的為漁工們送上發熱衣。一件發熱衣能讓心暖一個冬季,而這同時也是藥師如來的第十二大願。
二、身、心、靈的提昇
不論是教小天使飛行,或是體悟善的力量,都是漫長艱難的路,要有願力才能長久。行願成員善護心、善護念,在千手行願的輪轉替補中,總要勝過這些難處,這樣一次又一次的勝過去,就讓我們的身、心、靈日漸剛強,一次又一次的向上提昇,也使我們的組織更具向心,善護心,善護念,念如願。
三、會員關懷系統
推己及人,行願羽翼優先守護的,一定是我們的成員,以及成員的家人。行願協會是個溫暖又兼具行動力的組織,當會員遭受急難、流淚、無助時,會員之間將伸出彼此的雙手,合力為您相挺,減輕您的煩惱。
四、千手千眼
敲醒沉睡的心靈,一起來做一件自己高興又能給人溫暖的事。由內而外,從住家或工作場所附近開始,去發覺有沒有突遭變故或需要幫助的人。每一位會員的手,都是觀音的千手,也都是一雙透明的天使羽翼,行願成員不斷的明察暗訪,為真正需要的人,盡上一份幫助。人間有情,合緣無盡,念.如.願
悟善行願協會宗旨
萬人一心齊悟善.千手和合共行願,合眾人之手成一雙透明羽翼,為懺悔的、受苦的、流淚的、無助的人盡上一分心力。
在助人的過程中與受助者的身上,體悟善的力量,學習看見人性的美,學習一份寬容與謙卑,並完善自己身、心、靈的成長。
菩薩道不求速成,有願才能長久,您即時的一個善念,就能引發巨變的蝴蝶效應,我們在種一個善的因。悟善行願協會邀您一起加入行願的行列,一同來做一件自己高興,又能帶給人溫暖的美事。
第一章 總則 | |
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屏東縣萬丹鄉悟善行願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萬人一心齊悟善,千手和合共行願為宗旨。 |
第 三 條 | 本會以屏東縣萬丹鄉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心靈改革之各項人文活動,體悟善的力量,讓參加者更具慈悲心、平等心、覺察心,更有責任感與道德感。 二、辦理各項社會關懷活動。 三、辦理弱勢學童陪讀,並協助學習。 四、辦理社會急難慰助活動。 五、協助辦理各項公益活動及社會福利事項。 |
第 六 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會員 | |
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萬丹鄉或未設籍但在萬丹鄉工作者,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無設籍和年齡限制。 贊助會員連續贊助本會達三年且年滿二十歲,經理事會通過,得轉為個人會員。 |
第 八 條 |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除無前述四項權利,一切權利義務和個人會員相同。 |
第 九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 十 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隔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 十一 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第 十二 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或贊助會員聲明退會後,所繳之會費或贊助金,已開立收據者概不退還。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
第 十三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第 十四 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 十五 條 |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
第 十六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七 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
第 十八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第 十九 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二十 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議 |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或於協會網站公告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
第 三十 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第一屆免繳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 |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100年5月1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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